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3〕36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起调整提高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并列入2014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调待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
二、待遇调整起始时间。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自2014年1月份开始执行。
三、省级财政补助比例。调整提高部分的基础养老金(15元部分),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不同财力状况,按现行财政对县(市、区)的分担补助比例予以补助。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此次调待精神,并尽快重新确定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70元。
(二)各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应相互配合,根据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做好本级财政负担资金的测算,将调整提高部分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各市、县(区)人社部门及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应提前做好调待准备,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务必在2014年3月底前将新标准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