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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养老金计算方法

来源:    类别:政策法规    浏览量:...    更新日期:2015-12-17
导读:2014年浙江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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